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是否应该撤销?(凌云探索)

  根据《物权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让时”指的是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这意味着,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完成后,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也不会影响其所有权的取得。在一个案例中,A公司与卫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但卫某隐瞒了土地已经协议转让给A公司的事实,以虚假理由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然而,由于后续的受让行为构成了善意取得,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不动产权证书的补发及登记在B公司名下的行为。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是否应该撤销?(凌云探索)

  在另一个案例中,蒋某以虚假材料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后续的受让行为构成了善意取得,因此法院确认了登记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土地登记行为。这表明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中的适用,以及对善意取得的审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善意取得的认定标准是受让人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且采取了推定方式,首先推定受让人为善意,由真实权利人就受让人非善意进行举证证明。此外,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行政案件的审理,但在审查善意取得时,需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以及不动产已经登记等因素。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是否应该撤销?(凌云探索)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中的适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同时,对善意取得的审查也需要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进行,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判决结果。

发布于 2024-01-19 10: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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