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不动产权证上多了两名外人,怎么回事?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此案中,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等材料,且材料已经过村委的核实、确认。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足以让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其为房屋的权利人。凌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凌女士的起诉。

广西一女子不动产权证上多了两名外人,怎么回事?

  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当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当天庭审中,凌女士代理律师认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颁发不动产权证未经调查程序,凌女士作为共同共有人,却从未参与申请。为此楼的权属问题,凌女士于2021年与继母发生争议,当地派出所曾出面调解,凌女士也曾到村委会反映。如果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依规调查,必能发现此楼存在纠纷。共有人刘先生夫妇既不是涉案不动产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也没有出资建房,更不是原房产的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如何能成为楼房的共有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该楼存在权属争议,却能顺利办理不动产权证,明显违法。

广西一女子不动产权证上多了两名外人,怎么回事?

  凌女士称,去年8月31日,她偶然看到自家不动产权证,发现上面除了自己和继母的名字外,还有刘先生夫妇。同年9月15日,凌女士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法院告知她,应当先行解决民事权属争议。于是,凌女士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起诉继母和刘先生夫妇,请求确认此楼房为她单独所有。今年5月,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证一经登记即生效,据此驳回凌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辩称,凌女士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此案中,凌女士于2022年8月25日已知道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但于今年8月26日才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庭审中,双方围绕着所颁发不动产权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方面进行辩论。

  去年8月,南宁市江南区淡村居民凌女士偶然发现,长辈留给她的一栋楼房不动产权证上,除了她和继母外,还有两名外人的名字。原来,继母跟这两名外人一起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她认为南宁市自然资源局颁发不动产权证没有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将该局以及继母和两名共有人作为第三人起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该不动产权证。11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被告: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涉案楼房的不动产权证上,除了凌女士和继母何女士外,还有刘先生夫妇的名字。

  据凌女士描述,她祖母雷老太于20世纪90年代独自在祖传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两层房屋。20多年前,凌女士的父亲与继母结婚。2014年,她父亲与他人合作,将祖母所建的二层祖屋拆除,在原地另建一栋七层楼房。当时她年龄尚小,祖母年岁已老,祖孙俩对此不知情。雷老太不知儿子与外人合作建房,认为新房建在原来宅基地上,所有权仍归她所有。2017年5月,凌女士的父亲去世。同年7月,雷老太立下遗嘱,将此楼房全部产权赠与凌女士。2019年,雷老太去世。此楼房一直未办不动产权证。去年,凌女士的继母何女士跟刘先生夫妇(即当初跟凌女士父亲合作建房的人)一起为此楼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焦点:证件颁发程序是否合法

  今年8月26日,凌女士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并将继母、刘先生夫妇列为第三人。

  同时,该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此案中,刘先生、何女士等人以户为单位向村委提交材料,村委受理人员经初步审核,认为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经该局审核后,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淡村政务信息公开栏公告15天,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该局进行登簿发证。至今,该局也未收到不动产所在地村委认为不动产登记业务有误的任何材料。

  事发:不动产权证有外人名字

  综上所述,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在颁发不动产权证时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凌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凌女士的起诉。

发布于 2024-02-09 11: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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