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至安庆铁路新增用地勘界与报批及不动产权证办理服务供应商采购(二次)(项目编号:AHC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 提起异议的日期;
4. 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5.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6.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8.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9. 被异议人名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2.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3.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4.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5.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希望各投标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秩序。
总之,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提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秩序。希望各投标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发布于 2024-02-15 12:56:56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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