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产权证号是哪个(「法制天地」律师如何查询对方当事人不动产登记资料)
A、B系A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C的委托,在审判和执行阶段处理C、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事宜。甲、乙方持有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并以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名义申请查询所有房地产登记材料。登记机构能查询吗?

在实践中,律师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对如何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提出了不同的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律师是否可以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析、遗产继承等过程中,以对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索引查询其名下的房地产登记材料。笔者认为,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为索引查询某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即“以人查房”,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案件尚未受理,律师持有律师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书
秀小米公司召开2023年党员干部会议。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本次会议有权查询和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也就是说,律师不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查询主体,也不能根据其特殊身份直接查询。
根据《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登记结果。
根据《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登记结果。案件尚未受理。当事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律师的查询权限不得大于利害关系人的权限。通常,他们可以查询位置、产权证书号码或房地产单位号码,而不是“以人查房”。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房地产时,只能作为“准利害关系人”查询对方当事人的部分房地产登记信息。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查询权限略宽于“准利害关系人”,但不能“以人查房”。讨论后,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案件已受理立案,律师持受理通知书查询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收到法院受理的案件通知后,为了防止对方恶意转让财产,往往要求登记机构查询对方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确保债权通过财产保全顺利实现。有人认为,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担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案件已立案的,律师有权查询对方当事人的所有房地产登记资料。作者不同意这一观点。
原因如下:第一,本文赋予律师调查权,但只有原则性和宣传性的规定,需要通过相应的实体法实现。
其次,调查范围不是无限的,只能调查“与承担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可以提交与承担法律事务有关的房地产证明材料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协助查询。在上述情况下,A、B是否获得丁的房地产登记信息不影响贷款纠纷案件的事实识别和判决结果。申请查询的事项仅与后续执行有关,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登记机构不能查询。
第三,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涉及房地产交易、继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房地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因此,“交易、继承、诉讼”受到“房地产”的限制而不是因为房地产诉讼,C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利害关系人,A、B作为诉讼代理人申请“以人查房”,法律上没有证据。
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查询
发布于 2023-10-14 18: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