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林权类房地产权利类型。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法律语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法下列语言的含义为:
包括国家特别规定的乔木林、竹林和灌木林。按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材料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包括树木和竹子在内的树木。
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0.2以上的树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地、火烧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二)国家所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
1. 经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国有林地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森林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所有林地、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向林业经营者确定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林业经营者的申请,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树木。
2. 村民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林地依法从事林业生产的,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的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承包经营,承包人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申请。登记机构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但合同另有约定的,由其约定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申请。登记机构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但合同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权利人登记为《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记载的所有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
3. 村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树木的,如何登记?
4. 如何通过家庭承包以外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建造林木?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林地经营权人应当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处理,但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的除外。
5. 未经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如何登记?
答:农民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未承包经营的,可以由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设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设立的经济组织的申请和有关协议或者材料进行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转让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哪种权利类型登记?
答:《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公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
7. 家庭承包的林地,采用租赁(分包)、入股等方式将林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依法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承包期内,转让期限超过5年(含5年)的,可以根据合同申请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地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
8. 如何登记家庭承包的林地通过交换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向发包人备案。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与发包人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互换协议和新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
9. 如何登记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出租、入股等方式长期经营其他农民集体的集体林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合同,承包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将其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转让期限超过五年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且转让期限超过5年(含5年)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将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10. 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长期经营的集体所有林地,应当按照哪种权利类型登记?
答: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长期经营的集体所有林地、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作为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的,参照自然资源部31号文件中林地经营权登记的情况,按照“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权利类型进行登记。“林木所有权国家”记录在证书和登记簿注册栏中。除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
11. 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登记的,是否受理?
答:不接受。林权登记遵循“林地一体化”的登记原则,登记机关不接受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构。
12. 如果权利人已取得林权证等权属证书,申请换发房地产权证书,该怎么办?
答:原有权机关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变。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类房地产权证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变更证书时,原登记的权利类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类型进行登记,并变更房地产证书。
(二)涉及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形的,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并换发房地产证。
(三)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集体林地的,按照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换发房地产权证。原证书未完全记录所有家庭成员的,应当根据原林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记录的家庭成员信息,在登记时补充。原林地承包合同未完全记录所有家庭成员信息的,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并在登记时补充。家庭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权利人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原林权证上只记载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森林、林木的,权利人能够提供林地所有权证明,符合林地、林木一体化登记原则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换证;如果权利人不能提供林地所有权证明,房地产所有权证将暂时不予更换,但原林权证将继续有效。
13. 如何确定国有经营单位与农村集体、企业或个人合作造林的权利类型?
答:(1)国有经营单位与农村集体、企业或个人共享股份的,国有经营单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股份比例占50%以上的,根据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确定权利类型,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证书附件栏记录林木所有权股份比例。国有经营单位所占股份低于50%的,权利类型按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确定,林木所有权股份比例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和证书附件栏。
(2)农村集体、企业或个人以林地、林木资产投资(股份)到国有经营单位并约定收入份额比例的,由国有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权利类型按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确定,林木所有权国家和合作伙伴的经营收入份额比例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和证书附件栏。
发布于 2023-09-21 1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