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将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

  据自然资源部官方微博6月2日报道,今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合格县市将全面实施“互联网” 房地产登记”,办理业务可在线“刷脸”、使用电子签名,未来可以以电子版的形式发放和使用房地产证。不仅如此,一般房地产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办理时间也将缩短到5个工作日以内。以下为全文: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推广“互联网” 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房地产登记意见

  自然资发〔202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特派办事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房地产登记时间的通知》(国家办公厅发布的)〔2019〕8号)现协调推进“互联网” 房地产登记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统一的在线“一窗受理”平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落实主要责任,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 房地产登记向更高层次发展,尽快建立集成统一的在线“一窗口验收”平台。合格的省份可以率先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在线“一窗口验收”平台,自然资源部统一分配的在线“一窗口验收”平台也可以在不合格的地方使用。符合条件的省可以率先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在线“一窗口验收”平台,不符合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使用自然资源部统一分配的在线“一窗口验收”平台。通过在线“一窗口验收”平台,与税收征收管理等系统无缝连接,实现一次验收、自动分配、并行处理、依法连接、一网络连接,结束“进入多站、运行多网络”。线上“一窗”与线下“一窗”相结合,实施一套服务标准和处理平台;科学配备线上线下人员力量和窗口,全面提供服务。今年年底前,力争全国各市县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加快线上线下统一“一窗受理”平台整合。

  大力推进网上受理审计。利用在线“一窗口验收”平台,加快房地产登记、纳税申报等在线验收审计。在信息共享集成到位的地方,房地产登记所需材料由登记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申请人在网上核实身份,“刷脸”不见面,实现“一次不跑”;在信息共享集成暂时不到位的地方,申请人应在网上拍照或扫描纸质材料,在线审核,核实原始材料,一次性完成,协助快递邮寄,努力实现不见面处理。同时,要做好现场办理的优质服务。各地要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及其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促进网上便捷、更快、优先,逐步实现全城、就近、异地。今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合格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 房地产登记”。

  三、推广使用电子许可证和电子材料。根据法律法规,电子房地产登记证与纸质房地产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应当颁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证书;暂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努力提供纸质证书邮寄、自助打印等服务,方便企业群众不见面。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证书、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手写签名或盖章、电子印章、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共享信息和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材料的依据,电子材料不能以纸质形式归档。符合条件的地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共同制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示范文本。符合条件的地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共同制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示范文本。

  四、进一步提高登记和传输数据的质量。规范登记行为,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簿,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填写或减少数据项。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协助登记簿的填写、审核和验证,确保登记簿内容全面、准确、不重、不漏。原则上,登记簿的内容不得空缺。对于确实无法填写的个别栏目,应使用斜杠“/”填写,并在登记簿附记栏中注明原因;它可以通过现有信息的反写直接调用,不再重复输入。全面提高各级信息平台的访问质量,确保通过系统自动上传登记环节的数据,严禁手动上传;将登记业务类型和数量收集到登记日志,并通过系统当天定期自动报告;利用国家信息平台访问监督系统,监控当地访问,及时解决异常问题。

  五、深化房地产单元代码的应用。完善地籍调查机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农业转让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确认登记等土地、规划管理环节规范地籍调查、统一调查名称、土地标志、技术标准、成果管理和数据仓储,确保调查运行协调、地籍成果共享。对土地、房屋等房地产进行首次地籍调查后,界址、所有权、使用未变更的,应始终使用调查结果,避免重复作业。根据《房地产单位设置与代码编制规则》的要求,在宗地、房地产一体化房地产单位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房地产单位代码,建立房地产单位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分配决定)、记录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纳税凭证、登记簿等材料,与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确认登记等业务相关,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链接一致、真实、准确,方便共享查询和可追溯性。

  六、加强登记纳税衔接。地方房地产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工作协调,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税的有机联系。房地产首次登记、转让登记及相关税收全部作为“一件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26个流程优化图纸,尽快优化和明确当地流程,坚决取消违法行为的前沿和不必要环节,合并类似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今年年底前,全国各市县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缩短至5个工作日以内。当事人签订销售合同后,可以申请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推送所需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利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推送的信息征收税款,并尽快将完税结果信息反馈给房地产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结合完税结果信息及时登记发证。

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将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

  七、深化注册金融协调。继续推动房地产登记向银行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深化服务内容。实施“一站式”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无缝对接贷款,减少过桥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困难和昂贵问题;新申请贷款,实现银行查询、贷款审批、首次抵押登记、贷款发放无缝衔接;延长贷款或贷款延期,实现贷款审批、抵押变更登记、贷款发放无缝衔接;贷款审批、抵押注销登记、首次登记、贷款发放无缝衔接。逐步扩大省、地、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和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按照“一般一般”对接系统的范围,率先将电子登记证书应用于银行金融机构抵押登记,逐步取消纸质证书,积极稳步扩大延伸服务点的认证、更换、查询等自助服务。保险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财务管理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经营相关业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中房地产抵押登记存在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行)〔2017〕20号),作为抵押权人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贷款和抵押登记不得以抵押合同未网签备案为由进行审批。贷款和抵押登记不得以抵押合同未在网上签订备案为由进行审批。到今年年底,全国各市县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缩短至5个工作日以内。

  八、全面实施预告登记。实施预告登记制度,率先实现在线处理,积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机构延伸登记端口,进一步简化处理流程,缩短处理时间,方便企业,防止“一房两卖”,维护买方合法权益,协调防范金融风险,支持加强税收征收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全面开展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积极推进股票房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让、抵押登记时,不再重复收集材料,缩短完成期限。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将预告登记结果推送银行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预告登记结果批准贷款。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银行金融机构不得批准发放贷款。税务机关可利用预告登记结果进行税收征收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合并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让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让登记。

  九、不断拓展网上查询服务,拓展注册信息。房地产登记机构应认真履行法定登记信息查询职责,加快房地产登记信息在线查询,积极提供高质量的查询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防范交易风险,避免强制验证,加强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登记信息交流和共享,积极支持房地产市场监管,为抵押贷款、积分结算、子女入学、市场主体注册、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制执行等提供便利。向银行、法院、公证机构、乡镇、社区推广登记服务点,提供预约咨询、登记申请、信息查询等网络服务。推动登记服务点延伸到银行、法院、公证机构、乡镇、社区,提供预约咨询、登记申请、信息查询等网络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交易资金监督、登记代理等商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进入房地产登记大厅提供服务。在颁发电子证书并提供在线查询服务的地方,纸质证书不能再附上抵押信息或粘贴纸质附图。今年年底前,东部和中部省份的所有市县和西部省份的地级以上城市都努力推出在线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县主体责任,落实资金保障,确保信息安全,加强宣传引导,扎实推进。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省今年年底前全面实施“互联网” “房地产登记”的县市名单与地级以上城市名单合并,建立台账、跟踪指导、挂账。工作推广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务司、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部报告。

  自 然 资 源 部 登 记 局:许 培 (010)538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陈: 金 (010)789

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将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法 规 部:李筱琛 (010)604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发布于 2023-09-14 18:37:56
分享
340
上一篇:出租房屋是否需要房产证?一文解答 下一篇: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事人员和“黄牛”勾结牟利问题
目录

    忘记密码?

    图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