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法律时间正一|是否可以撤销房产加名)

房产证(法律时间正一|是否可以撤销房产加名)

  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了一套婚房,产权人为王先生。婚后,周女士提出希望在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由于王先生的父母反对,王先生始终没有同意,夫妻两人经常为此争吵。去年五月,两人又因为房子的事情吵了起来,为了缓和夫妻关系,王先生瞒着父母在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了周女士的名字,两人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然而,没想到的是,加上妻子名字没几天,周女士又与其发生了争吵并提出离婚。王先生认为,周女士利用自己想维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骗自己向其赠与房屋产权,构成欺诈,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周女士的婚姻关系,并撤销自己对周女士房产份额的赠与。

房产证(法律时间正一|是否可以撤销房产加名)

  经过详细调查,法庭认定周女士在接受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王先生的欺诈,因此对王先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因财产权利的转移已完成,一般难以撤销。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法庭认为周女士的行为并未构成对王先生的欺诈,故不支持王先生的诉求。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法庭认定周女士在接受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王先生的欺诈,因此对王先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全文总结,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但在本案中,法庭认定周女士的行为并未构成对王先生的欺诈,故不支持王先生的诉求。

发布于 2024-02-17 1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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