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房产证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综上所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纳税期限、税率和免税情况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规范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利于维护税收法律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于 2024-02-11 16:5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