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名下登记房产是否能避免个人债务执行?
在徐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徐某提交了其户口簿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户口簿中显示沈某为徐某的妻子。笔者在档案馆查找到了两人的结婚登记信息,但查不到离婚登记信息。可见,两人一直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产B登记在沈某名下并非两人离婚分割财产的结果。
在债务形成后,以赠与、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转移登记在配偶一方(非债务人)名下,或者以离婚财产分割的形式约定归为配偶一方(非债务人)所有的,该种行为有极大的风险会被认定为是恶意规避债务。一旦被认定为存在恶意规避债务情形的,该房屋仍然会因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而被执行。
2023年经司法拍卖,在扣除相关的抵押债权后,某公司拿到了剩余售房款中的一半。
徐某与妻子沈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2016年,徐某将位于身份证所载地址的房屋A出售。房屋A为徐某与沈某共同购买,登记在两人名下。两人将房屋A出售后,很快购买了房屋B。购房合同由两人共同签字,在办理产证时,两人提交了结婚证,但徐某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其放弃产权,因此房屋B登记在沈某一人名下。2016年购房后,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先后将该房屋抵押办理了个人住房借款、抵押贷款。此外,经查,徐某与沈某至今为夫妻关系。
笔者认为查封房屋B并不存在错误,理由有三点:
房屋B虽然登记在沈某一人名下,但无证据证明徐某与沈某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更未有证据证明两人切实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退一步讲,即便两人签有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但债权人对此并不知晓,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调查所得的信息,笔者向法院查封房屋B。
房屋B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共同抵押,共同还贷,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便从物权登记的外观上来讲,产权人只有沈某一个人,但该房屋中也有徐某一半的份额。
法院支持了笔者的意见,驳回了沈某的异议。
房屋B被法院查封后,沈某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沈某认为,徐某的债务形成于购房及房产登记之后,房屋B登记在沈某一人名下,并不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徐某在房产登记申请材料中注明其放弃房屋B的产权,该声明是两人关于房屋B的夫妻财产约定,证明该房屋即属于沈某的个人财产。
2020年,徐某因一笔2017年的买卖被某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被判令向某公司支付货款200余万元。笔者受该公司的委托代理该案执行阶段。法院执行局反馈信息显示,徐某名下无存款、无机动车、无不动产,但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徐某在上海应当有住所。笔者遂对徐某身份证、户口簿所载地址的房屋权属情况以及婚姻情况进行了调查。
在债务形成之前,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配偶一方(非债务人)所有的,这种做法并不能有效规避因另一方的个人债务而被执行的风险,因为该财产本质上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可以看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登记在一方名下,即使有夫妻财产约定,也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规避债务。因此,在财产转移时,需要慎重考虑法律风险,避免因此导致的法律纠纷。
发布于 2024-02-07 09: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