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一户多套几个房产证(最高法判例:如何判断“一户多宅”是否符合当地安置政策的规定)
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属于“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上述“一户多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的规定,通常适用于被征收人同时拥有多个宅基地、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宅基地进行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律赔偿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广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慧芳,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在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世广。
河南省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烟街道办事处)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郑市政府)拒绝接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河南省银行赔偿143号行政赔偿判决,并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了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童蕾、审判员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新烟街道办事处和新郑市政府申请再审:1、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1”采用比较法进行评估,不符合要求(GB/T-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该价值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估价结果不客观、不真实。原二审法院以该价值为赔偿依据,明显错误;2、被申请人的损失仅为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本价值和墙体价值,无权获得涉案房屋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价值。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要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为查明相关事实,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就本案组织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新烟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伟、张华立、新郑市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启超、张广杰、被申请人王慧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广出庭询问。新烟街道办事处和新郑市政府在询问过程中提出了两项主张。一是王慧芳涉案房屋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王慧芳未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二是王慧芳涉案房屋属于“一户多宅”情形。根据《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涉案房屋只补偿不安置。因此,新烟街道办事处和新郑市政府认为,二审法院裁定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查,法院认为王慧芳以新郑市政府、新烟街道办事处强制拆迁房屋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新郑市政府、新烟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王慧芳被拆迁房屋和墙体损失00元(相应扣除前期支付的赔偿)。新烟街道办事处和新郑市政府拒绝接受上述赔偿判决,并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原审,原新郑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10月18日作出了工作[1991]124号《县政府关于和庄镇车站行政村第三、四村民组原集体土地全部归国有的通知》,其中规定:“根据豫农转非办(1990)18号批准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和庄镇车站村第三、四村民组批准农转非之日起,其集体所有土地全部归国有。土地收归国有后,在占用国家基础设施之前,仍归原单位使用。县政府在占用国家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拨。王慧芳被拆除的涉案房屋于2011年建成,位于新郑市××办事处××居民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第47号行政裁定确认,涉案房屋由王慧芳本人申请,经庄居委会第三居民组同意,在庄居委会第三居民组宅基地底册登记。庄居委会还承认,自2004年以来,宅基地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未颁发。因此,新烟街道办事处和新郑市政府以王惠芳涉案房屋土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提出涉案房屋违法建设的主张无法成立。
关于王慧芳涉案房屋的赔偿方式和金额。王慧芳有两栋房子,包括涉案房屋,即位于新烟街道办事处××新郑市居民组涉案房屋及××路的另一栋房子。位于新烟街道办事处××居民组涉案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王慧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参照补偿安置计划确定赔偿方式和金额。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属于“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据此,新烟街道办公室主张王慧芳涉案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但是,“一户多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的规定,通常适用于被征收人同时拥有多个宅基地、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宅基地进行安置。但在这种情况下,王慧芳的另一处房地产是在原和××车站××村民组划拨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国有土地建设,该房屋不在本案涉及的征收范围内。因此,王慧芳不符合“一户多宅”的情况。新烟街道办事处和新郑市政府提出,王慧芳涉案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无法成立。关于赔偿金额,由于涉及的房屋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上述土地性质的变化是通过“农业”过程,原集体土地全部回收国有,相关土地使用权没有补偿,因此,二审法院根据评估报告中的价值类型,即“房地产综合价值”确定赔偿金额,没有不当。
综上所述,新烟街道办事处和新郑市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和新郑市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二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布于 2023-10-23 17: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