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借条(房产证借条在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能力)
在贷款纠纷中,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无法以货币形式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时,通常以房屋偿还债务的形式消除债务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抵债协议,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给债权人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造成法律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经常误解这一点,认为双方的书面协议可以作为担保,或者只要借款人的产权证书,原土地证书,即使抵押贷款成功。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为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有效要求,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这样的借据实际上是抵押担保合同,房子是贷款抵押品,因为没有抵押登记,事实上,抵押权本质上没有设立。
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偿还债务时,不得同意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所以借据上写着“到期不还,以房还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合同时,不得约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这是关于流质合同的规定。
所谓流质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者债权偿还期届满前,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转让给债权人的合同。法律禁止流质合同主要是因为: 从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债务人被经济困难所迫,债权人利用人民的危险,以抵押人的高价值担保小额债权,与债务人签订流质合同,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抵押设定后,抵押价值下降,低于担保债权,对债权人也不公平。债务人虽然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意味着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是弹性条款。债务人不能证明合同无效或者法院很难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法律直接规定流质合同无效,可以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的本质属性要求禁止流质合同。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未经折价或变价,将抵押物转让给抵押权人,违反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因此,在向他人借款时,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必须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保护其合法权利,避免债务人秘密渡过陈仓转让财产。
发布于 2023-10-16 16: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