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共同共有什么意思(懵!房屋产权,你被“共同共有”了吗?!结果,悲催了)
■ “共同所有权”就是明确“平等份额”,即两个产权人各占50%;
■ 股份不能变更。
徐先生了解到,在早期的房地产登记中,没有“按份约定”的共有产权大致有几种文字表达方式:共有、共有和共有。其中,“共有”和“共有”可以给予重新约定份额的机会,但只有“共有”不能改变。徐先生对因产权变更而产生的50%股份交易税感到非常沮丧。
领证时,徐先生的父亲看到上面写着“共同共有”,还特地问是“什么意思”。据他回忆,窗口回答说:“两个人买房只能这样写,以后可以改。”。许先生的房产证一放就是21年。最近,考虑到父亲年纪大了,徐先生想把房子的产权全部改成自己的名字。但由于房产证上的“共同共有”,要承担50%的产权交易税。
“共有情况”一栏注明:“共有”
徐先生多次向杨浦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报告,要求根据实际出资比例改变“共同所有权”,重新约定父子的产权份额。
但杨浦区房地产登记中心拒绝变更,理由是徐先生的房地产已经明确了产权的“共同所有权”。除非通过司法渠道判断产权人份额比例。
徐先生又向法院询问,但事隔21年,诉讼时效已经过去。
为此,徐先生卧病在床的父亲深感自责。“没想到当时留下的这笔钱无缘无故给儿子留下了这么大的麻烦和负担。”
市民王先生的经历让他和父母感到“委屈”。今年,王先生购买了一处新房产。在领取证书时,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在计算房产税时告知,2004年,王先生及其母亲在普陀区房产证上共同登记为“权利人”,底档注明为“共同所有权”。父母唯一住宅的一半面积也应以王先生的名义增加。房产证上没有“共同共有”,但为什么底档被注明为“共同共有”呢?由此产生的“平等份额”,王先生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 产权人签字确认“共同共有”的,按照现有规定确实不能变更;
■ 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前,并没有规定所有产权证书都应注明“共同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如果档案中没有明确的“共同所有权”,申请人可以再次同意现有的规定。
工作人员随后证实,这方面的矛盾确实存在,市民确实反映了很多。《物权法》出台后,制定了相关规定。2009年修订《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时,进行了讨论,最终明确规定:
■ 法律法规出台前,房产证登记中没有明确的查看底档。如果房产证或底档没有明确的“共同所有权”,申请人可以再次约定具体份额;
■ 如果底档中已经明确“共同共有”,不能以缴纳工本费换产证的形式变更。
工作人员回复:对于房地产登记中心,“共同所有权”是业主的“平等份额”,不能改变;如果你什么都没写,或者写“共同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或者写错了单词,你可以给你一个机会重新约定股份。
工作人员回复:对于房地产登记中心,“共同所有权”是业主的“平等份额”,不能改变;如果你什么都没写,或者写“共同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或者写错了单词,你可以给你一个机会重新约定股份。
即使市民不知道“共同共有”的含义,也不代表“房地产登记条例”允许其变更。如果业主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有判决文件可以依法调整。事实上,其他业主已经通过司法文件重新约定了份额。
徐先生提供的《房地产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房地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发布于 2023-10-11 09: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