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产证(拆迁安置房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拆迁安置房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拆迁安置房通常建在国有划拨用地上。目前,西安市常见的拆迁安置房类型有: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取得产权交换拆迁许可证的房屋、取得城市(棚)批准的房屋等类型的房屋。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即房地产登记,无论土地性质是分配还是转让。
拆迁安置房如何办理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房地产首次登记,即拆迁安置单位首次登记,俗称“大证”;
第二步: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即拆迁安置单位和被拆迁人共同申请转让登记,也就是俗称“小证”。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首次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首次登记。未办理房地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权利因下列情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转让登记:(1)销售、交换、赠与房地产;(2)以房地产价格出资(股份);(3)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转让房地产权利;(4)房地产分割、合并转让权利;(5)继承、遗产转让权利;(6)共有人增加或减少或变更共有房地产份额;(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有效法律文件转让房地产权利;(8)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房地产抵押权;(9)因需要转让房地产权利而转让房地产权利;(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地产权利转让。
1. 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首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以下材料应提交:
(二)符合规划的建设工程材料;
(三)房屋竣工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在西安市,拆迁安置房的首次登记不仅要审查项目的土地使用、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是否齐全,还要审查权利调查报告和土地证原件。
2. 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
拆迁安置单位办理拆迁安置房屋首次登记后,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申请房地产转让登记,具体办理可以移交拆迁安置单位统一组织。房地产转让登记与商品房转让登记的主要区别在于转让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不同,房地产登记证书中记载的房屋性质不同,具体来说:
1.房地产登记申请(由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共同填写)
1.房地产登记申请(由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共同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拆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买方身份证明)
3.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有原房产证号的,需提交原产权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房地产产权证(原件)
4.房地产产权证(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主要原因是前期建设过程中存在土地使用、规划、验收程序不完整等历史遗留问题。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办理房地产登记吗?怎么办?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办理房地产登记吗?怎么办?
拆迁安置房因土地使用、规划、验收程序不完整等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考虑根据《西安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实施计划》(市资源发放〔2021〕188号)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申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各区(开发区)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班提交遗留问题项目申请,提交能够证明项目竣工交付时间的相关材料,并填写《遗留问题项目申报表》。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破产的,由继承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申请。
各区(开发区)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专班对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及申请人进行审查确认,对适用市资源发展进行审查确认〔2021〕188号文件遗留的问题项目,组织有关部门梳理项目存在的问题,制定处置计划,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其中:
(1)资源规划部负责组织非法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证的调查和识别;计算土地出让价格,完善土地使用程序;进行规划验收或规划验证。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出具改进整改的处置意见;开展竣工验收或房屋质量安全检测、评价和审批。
(3)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处理违规行为。
(4)城市棚户区改造机构负责组织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调查和处理建议。
(5)开发建设单位或指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快完善程序和问题整改,尽快申请房地产首次登记。
资源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或出具《项目规划现状核实意见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者出具《房屋质量安全检验审批函》。
4. 首次办理房地产登记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遗留问题项目《处置方案》和《首次办理房地产登记意见的函》,作为遗留问题项目首次办理房地产登记的证明文件,由各区(开发区)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专班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规划现状核实意见函》、《房屋质量安全检测审批函》及有关文件,申请项目房地产首次登记。
5. 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
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第一次登记后,与被拆迁人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转让登记。
发布于 2023-10-10 15: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