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共有可以抵押吗(房产证共有可以抵押吗裁判要旨)
判决令:未经另一方许可,夫妻一方以房屋产权证书名义登记,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取得房屋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民申4188号(2019)
法院认为,本案重审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周伟东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文化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为善意对手,然后,是否对涉案房屋中程晓春共同拥有的部分享有抵押权。
关于周伟东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关于周伟东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本问题主要涉及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涉及的房地产属于周伟东和程晓春的共同财产。程晓春提出,周伟东未经同意抵押房地产,主张抵押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共同所有人以其共同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当经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经查明,虽然涉案房地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直以周伟东的名义登记,房地产一直处于租赁等经营状态。程晓春对周伟东的个人租赁利润没有异议。经法院询问,程晓春、周伟东表示,周伟东定期将房地产租金的一半以上转让给程晓春,并提交了转让凭证,但提交的转让流程不足以确定周伟东、程晓春对租金分配有明确约定,没有证据证明周伟东已经程晓春同意出租房地产。换句话说,程晓春对周伟东名下的房屋登记采取默认态度,控制、控制和使用,否则应当办理共同权利登记,但尚未办理,应当推定程晓春知道或者应当依法知道周伟东的房屋抵押。程晓春关于周伟东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无法成立。
关于文化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是善意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罚权人将房地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房地产并依法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举重轻,周伟东作为夫妻,以共同财产抵押的名义登记,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基于房地产登记簿记录产生的信任利益,符合物权法、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的原则。
虽然“配偶声明”附在反抵押担保合同上,但担保合同也明确规定乙方(周伟东)保证合法有权处分抵押品。如果抵押品是共同财产,乙方必须出具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财产是周伟东、程晓春夫妇的共同财产,但没有证据证明周伟东按照规定,如实陈述没有抵押处分权,因此,虽然反抵押担保合同附有“配偶声明”,但本条款不应理解为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履行合同审查义务,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抵押权人签订合同必须履行担保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声明的审查义务。综上所述,程晓春在签订文化融资担保公司抵押合同时未履行审查义务,存在主观过失,不符合善意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程晓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晓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文生
审 判 员 孙晓光
审 判 员 马 岚
二〇19年10月22日
书 记 员 王钰婷
发布于 2023-10-09 12: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