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权利性质(商品房网签备案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制度是我国独特的制度。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它是政府在电子政务和便利服务时代推出的具有管理和服务功能的行政措施。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理论界和实践界对其法律性质和效力的定义存在较大争议,地方法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保护规则。因此,相关法律适用和权利救济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以下是网签备案的法律性质的一个案例: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Y公司对W公司的权利是否优先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对W公司的债权。
根据江西高等法院(2017)赣民终585号判决和判决生效后民事审判院对判决的书面回复,Y公司与W公司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实际上是让步和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的有关规定和物权法律原则,结合会议纪要第六十七条,担保只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该担保仅在Y和W之间生效,不能对抗其他权利人,也不具有优先权。根据江西省高等法院发现的事实,虽然有效判决确认Y公司对W公司享有债权,但在本案申请执行人杨获得本案涉及房地产的第一封权时,不能优先考虑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对为尔公司债权的赔偿。
江西高等法院(2017)赣民终585号判决明确规定,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签订销售合同后的网上签约备案不是物权预告登记。网上签约备案是一种行政强制性行为。事实上,它是商品房销售的宣传,而不是抵押担保的宣传。它没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宣传效果。Y公司辩称,网上签约备案是指物权预告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Y公司还提出了网上登记是否可以视为法院查封的问题。法院认为,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在保全或执行阶段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控制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房地产的查封行为完全不同,非人民法院法律程序,有关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网签备案登记取得查封效力。因此,Y公司的网上签约登记可视为法院查封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Y公司的网上签约登记可视为法院查封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Y公司不享有对涉案财产的优先赔偿权。江西高等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涉及的房地产。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执复90号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签约备案的三个主要观点:
1、网上签约备案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
2、网签备案不是预告登记;
3、无法院查封网签备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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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0-07 15: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