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产权性质是啥意思(对拆迁范围内具有居住与经营双重功能的房屋的性质认定及赔偿标准)
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很难划分实际用于居住和经营的具体面积,也很难准确评估涉案房屋的价值。法院参照当时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同一地区类似住宅和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综合酌定补偿金额,同时考虑房屋的结构、新建、实际使用等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律赔偿162号
邢玫瑰,女,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秀山大道166号。
区人民政府区长王平是法定代表人。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
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强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玫瑰因起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山区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件,拒绝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2016),并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审查已结束。
邢玫瑰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涉案房屋为混合用途,无法律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应在拆迁前办理相关手续。二、缺乏证据证明每平方米赔偿4800元,每平方米赔偿8600元。三、判决装修损失元,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仍有40平方米的隔断层未纳入测绘图,请求赔偿5万元。4.每月临时安置费1540.8元,适用法律错误。签订协议后,双方尚未达成协议,安置费没有法律依据。五、营业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进行赔偿。6、对货物损失的适当赔偿为3665元是非法的。再审申请人既没有公证保全,也没有现场记录,导致再审申请人只能提供部分货物损失证据。请求:1、改判认定涉案房屋为营业用房;2、改判房屋赔偿金额为每平方米8600元;3、改判装修损失5万元;4、每月临时安置费取消1540.8元;5、二审第三项4500元营业损失取消,营业损失按社会保障缴费基数予以赔偿,总计7元;6.改判货物损失8元;7.赔偿75平方米仓库和车库内设施损失2万元;8.被申请人再审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花山区政府向法院申请再审,称邢玫瑰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租赁损失,二审法院判决赔偿租赁损失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华山区政府向法院申请再审:1、邢玫瑰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不主张租赁损失,二审法院判决赔偿租赁损失是适用法律的错误。2、停业损失为间接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直接损失,不予赔偿。三、判断房屋损失61.6320万元,装修损失2.568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证据表明货物损失3665元。请求:1。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2016年)皖行赔偿最终72号;2、依法改变判决;3、再审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结合本案原审判决文件和再审申请:
(二)房屋赔偿金额。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目前很难划分实际用于居住和经营的具体面积,也很难准确评估涉案房屋的价值。二审法院参照当时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马鞍山同一地区类似住宅和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考虑到房屋的结构、新、实际使用等具体情况,综合酌定为每平方米4800元,即邢玫瑰拆迁房屋补偿金额为0元(4800元)×128.4)。装修费用为每平方米200元,赔偿金额为元,无不当。
(三)关于停产停业的损失。邢玫瑰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赔偿营业损失。花山区政府主张停业损失是间接损失,邢玫瑰没有提供业务相关证据,因此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认为,虽然邢玫瑰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和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但部分涉案房屋确实用于经营。在房屋非法拆迁造成的赔偿案件中,直接损失应当包括涉案房屋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因此,花山区政府声称停业损失是间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裁定花山区政府赔偿停业损失4500元。
(四)关于租房损失。在一审诉讼请求中,花山区政府认为邢玫瑰没有主张租房损失,二审法院不应判决赔偿租房损失。法院认为,邢玫瑰在一审申请中主张的过渡费赔偿包括租赁损失。涉案房屋被非法强拆后,华山区政府未为其提供临时住房,必然导致其另行住房。华山区政府应当依法赔偿由此产生的费用。
(五)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应当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提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证据。原告因被告不能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花山区政府未提供邢玫瑰签字认可或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物品清单,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物品的价值。根据邢玫瑰提供的物品清单,原审法院现可返还原物的,由花山区政府责令返还;如果原物不能返还,根据邢玫瑰的主张,结合相关物品的折旧、市场价值等因素,酌定赔偿3665元是不合适的。
综上所述,邢玫瑰与华山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邢玫瑰和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二〇17年12月28日
发布于 2023-10-06 11: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