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产证找哪个单位(开发商不予办理房产证,业主可自行到有关部门缴纳税费办理房产证)
2014年5月21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同意购买浩岸城A8-1栋1804号房屋。建筑面积373.3平方米,总金额5元。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商业银行支付购房款50.45%,金额5元,余额2.4万元。甲方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合同中的“关于产权登记的协议”规定,“乙方完成以下事项后,甲方应在12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产权登记手续:1、甲乙双方签署委托书,乙方向甲方支付委托费;2、乙方支付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以及乙方应支付的全部税费,具体税收标准以实际缴纳时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3、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代理产权证书的必要信息。甲方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合格资料后,视为甲方已履行办理产权的义务。甲方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合格材料后,视为甲方已履行办理产权的义务。乙方因乙方原因延误或未处理产权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014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购房款收据,规定金额为5元。2014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放金额为7元的收据(包括契税2元、印花税5元、产权登记费550元)。同日,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150元的产权证书代理费,被告出具了收款发票。2021年7月27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结算证明”,证实截至2018年8月7日,涉案房屋贷款已结清。
2021年11月8日,原告自行向国家税务总局河西区税务局缴纳了2.36元的印花税和契税。2021年11月11日,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河西登记处缴纳房地产登记费630元。2021年10月12日,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对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起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逾期证书违约金4000元;被告返还原告契税2元、印花税5元、产权登记费550元、产权证书代理费150元,共7元,自2014年5月22日至实际返还之日起支付7元。
本案受理后,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2021年12月24日和2021年12月27日两次审理。庭审中,陈述自行缴纳税款后,办理了产权证。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但被告收取的税款已交给河西税务局。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即使属于民事纠纷,也应增加河西税务局。但在两次审判中,被告未能向税务局和产权登记部门提交原告税费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合同,建立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缴纳契税2元、印花税5元、产权登记费550元、产权代理费15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办理产权证。在审判过程中,原告声称被告支付了4000元的违约金,被告承认了这一声明,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产权代理费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声称收取的款项已移交税务局,但在两次审判中,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已向相应行政机关缴纳相关税款和费用的证据材料。因此,法院不接受被告的上述主张,同时,由于被告声称上述事实不成立,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根据上述规定,买受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规定,“甲乙双方签订委托书,乙方向甲方支付委托费”,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证书办理的法律关系。基于委托关系的存在,被告还收取了原告缴纳的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产权代理费等费用。因此,原告要求退还上述费用,应当首先终止双方的委托证书合同关系。委托证书合同关系终止后,被告应当依法退还有关款项。经审理,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告缴纳了相关税费,然后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和11月11日向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登记机关缴纳了税费和许可费。原告现在要求被告退还税费,并要求被告从2014年5月22日起支付上述利息,但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5月22日终止与被告的产权代理合同关系,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1年11月纳税前已要求被告退还税费,因此原告要求从2014年5月22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不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已明确要求被告退还税费,具有解除产权代理合同关系的意义,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将原告诉状送达被告。由于原告自行缴纳税款后办理了产权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产权代理合同关系没有继续履行的实际意义。因此,当法院确认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时,双方的产权代理合同关系终止,被告应退还原告的契税2元、印花税5元、产权登记费550元、产权代理费150元,共计7元。同时,被告应以7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一、二审结束后,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陈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约4000元;2、被告陈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约2元、印花税5元、产权登记费550元、产权代理费150元。共计7元,以7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向原告尤支付利息。
发布于 2023-10-03 09: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