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假房产证(为儿子读书铤而走险办房产假证,东窗事发被量刑处罚)
«——[案例摘要]——»
上学的条件是什么?是学区房产证!为儿子读书冒险办理房产假证,东窗事件被量刑处罚。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浙江嘉兴的一名男子苏某想把适龄儿子送到重点小学。这样,自己接送孩子会更方便。
然而,在进入重点小学之前,你必须有学区住房的产权证书。想想你的经济实力,你根本买不起这样的房子,也没有联系和社会地位可以帮助你的儿子进入重点小学。
在担心这件事的时候,偶然通过渠道了解到有人专门从事这个行业,就是给苏某这样有这个需求的人提供虚假的房产证,蒙混过关,瞒天过海。
苏某联系了办假证的人,得知一张假房产证只需300元。假如儿子真的能这样入学,那真的是300元发挥了300万元的作用。
苏某决定向办理假证的人提供房产证所需的各种信息,后两人约在一个公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随后,苏某将伪造的证明提交给当地一所重点小学,儿子也能顺利入学,至今一直在学习。
然而,四年后,嘉兴市审计局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此事,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传唤苏某后,将此案移送嘉兴市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苏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发现苏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罚款3000元。
«——【以案解法】——»
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一些网民认为,肮脏的人把孩子送到最好的学校是没有用的。
也有网友认为苏的行为没有造成很大的现实损害,处罚太重了。
在这种情况下,苏某通过购买假房产证并将其提交给学校,欺骗学校管理人员,让孩子进入重点小学。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销售、盗窃、抢劫、毁灭国家机关的文件、证件、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苏的行为是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非法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整个社会的自上而下有关,几乎每个人的正常生活。
因此,苏某的行为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罪名,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处罚。
根据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了解到苏的犯罪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很充分。定罪有法律依据,但在量刑阶段,有10个月的有期徒刑,虽然有缓刑,但也有点重吗?
苏被公安传唤后,主动解释犯罪事实,属于我国刑罚制度中的“坦白”。法院应当承认苏的坦白行为,并在量刑阶段考虑。
此外,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有明确的定义。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一切。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苏通过伪造文件获得了孩子进入重点小学的机会,这是对入学应遵循的公平原则的严重破坏。
但是学校没有履行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吗?学校有义务审查入学材料,法院把所有责任都归咎于苏某。是不是太苛刻了?
重点小学入学难度大,规则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也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创造了机会。由此可见,本案涉及的问题不仅是苏某人的行为,也是教育制度和教育资源分配的体现。
因此,解决此类事件不仅要依靠法律制裁,还要涉及整个教育的调整和改进。
法院裁定,苏的儿子正在上四年级。从学校的规章制度来看,他不会这样做。苏的儿子可以在这所小学顺利毕业。
事实上,当许多家长为孩子找到学区住房时,他们不仅渴望学校的教学水平,而且考虑到小学和初中是相关的,然后影响高中的入学,高中的质量直接影响高考,高考影响人们的生活。
最后,对孩子的教育不一定是让他上多好的学校,甚至不惜违法,最终的结果只会伤害自己。为孩子树立良好的道德榜样,是对孩子最好的教育。
最后,如果您对本案有任何看法,请在评论区与我们讨论分享。
发布于 2023-09-28 14: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