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产证交税怎么计算(办房产证交税怎么计算房产税)

房产税一直是我们饭后谈资,但很多人不知道为什么,甚至把房产税和房产税混为一谈,认为是一样的。事实上,这个词之间往往有很大的差异。

虽然“房产税”和“房产税”只差一个字,但真的不是一回事。很多人其实都很迷茫!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土地增值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在持有期间征收的税种。它包括在房地产税中,目前炒得沸沸扬扬的就是这种税。

房地产涉税税种按征税环节梳理:

从上表可以看出,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征收所有税目的的总称,其中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许多税种。也就是说,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都叫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只是房地产税的一个分支,征收对象只是房地产,所以房地产税包括在房地产税中。所以最近大家口中的房产税只是和持有房产有关的税。

一般来说,有1.2%、12%和4%,具体如下:

1.2%为从价计税-按房地产计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经营房屋);

12%为从租-按房地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经营房屋);

特殊情况:自2008年3月1日起,税率为4%-不区分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房屋,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税分为按房地产余值从价征收或按租金收入从租金征收。

1.自用房屋以房地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2.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注:融资租赁财产,承租人应当按照财产余额缴纳财产税;不租用其他单位财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财产余额缴纳财产税;出租财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免除租金期限的,免除租金期限的,产权所有人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自建房屋-自建成后下个月起缴纳;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自办理验收手续后下个月起缴纳;

购买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下个月起支付;

购买存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机关自下个月起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出租、出借房地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地产之日起支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日起支付;

注:纳税人因房地产、土地实物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地产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当在房地产、土地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结束。

房地产税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房地产不在同一地方的,应当按照房地产所在地分别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税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房地产不在同一地方的,应当按照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1.按房地产计税原值征税:全年应纳房地产税=房地产原值×(1-减去原值的比例)×1.2%;

2.按房地产租金收入征税:每次应纳房地产税=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税)×12%;

重点:若某建筑宗地容积率低于0.5,房地产原值地价=房地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宗地容积率是指土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例。

例如,一个工厂有一块土地,占地2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1万元。该土地上的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以看出该土地的容积率为8000/=0.4。

例如,一家工厂有一块占地2万平方米的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地价为1万元。该土地上的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以看出该土地的容积率为8000/=0.4。因为0.4小于规定的土地容积率。

因此,计入房地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地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万元。

工厂的工厂主要用于生产金属制品。工厂是一般纳税人。该地区原值减免比例为30%。工厂应缴纳多少房地产税?

综上所述,工厂全年缴纳1.6万元房产税×(1-30%)×1.2%=134.4万元

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重庆市财税〔2019〕12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叠加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一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2月以每月8000元的租金向一家餐饮企业出租了一处闲置房产。公司2019年不转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应缴纳房产税=8万×12%×12=元。

但由于农业发展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房地产减征,最终房产税应纳税额=×50%=5760元。

除吉林地方政策外,其他都是国家总局文件,全国通用。浙江省的房产税已经减少到每年缴纳一次

一、减少产能和调整结构房地产税收优惠

按照产能过剩和结构调整政策要求停产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关闭次月起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少产能和调整结构性房地产税 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财税)〔2018〕107号)。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房产税

新服务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地产和土地的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化 服务业集聚区新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地产和土地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使用自有住宅新服务业企业,原注册住房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吉林省委中共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2016〕6号)

自2016年2月23日起执行。

三、体育场馆免征房地产税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贴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免征财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减少房产税难度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

1.企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

2.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自用房地产和土地重大损失的企业;

3.国家和省政府鼓励和支持产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严重损失的房地产和土地;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者禁止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属于上述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吉林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18年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18年12号修改)

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五、增值税不足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对未达到2万元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12〕33号)

办房产证交税怎么计算(办房产证交税怎么计算房产税)

自2012年8月24日起执行。

六、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房地产、森林企业闲置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土地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2.因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林企业房地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暂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闲置房地产、土地出租或者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划分,与其他应税房地产和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划分,与其他应税房地产和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和单位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七、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免征房产税

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地产暂免征房地产税。其中,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铁路运输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路部及其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政府、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改革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自2009年11月25日起执行。

八、出租房产税减免4%

1.个人出租房屋,不区分用途,按4%房地产税征收税率。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住房,减4%房地产税征收税率。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九、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1.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铁路部铁路运输企业享受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是指铁路局和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包括广州铁路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有限公司、广州铁路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组装站、车务、机务、工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铁特种货运有限公司、中铁快递有限公司。

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缴纳的房地产税,按照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缴纳的房地产税,按照铁道部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

十、地下建筑减征房地产税

1.用于工业用途的房地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为应税房地产原价。应纳房地产税=应纳税房地产原值×[1-(10%-30%)×1.2%。

2.以房屋原价70-80的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地产%作为应税房地产的原值。应纳房地产税=应纳税房地产原值×[1-(10%-30%)×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原值转换: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地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地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地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地产原值。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2.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吉财税)〔2006〕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地产,由国家拨付的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理的,免征房地产税。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地产,由国家拨付的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理的,免征房地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或者债务人收到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或债务人收到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十三、将职工住宅的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1.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应税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户,可免征房地产税。

2.相应的税务单位以抵押金的形式出售职工的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让的,可以按照文章第一条的规定(财税[2000]号。125)暂时免征房地产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5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的公共住房和廉租房免征房地产税

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的公共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机构向职工出租的公共住房;住房管理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共住房;实施私人住房政策,以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返还产权并出租给居民的私人住房,暂免征财产税。 暂时免征房地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机构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共住房管理或者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机构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十六、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免征房地产税

对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设立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十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免征财产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十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三年房地产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地产,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十九、血站自用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血站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十、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2.办公室、警卫室、员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馆、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管教或生活用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作为生产经营用房地产,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地产税。

3.监狱财产,如果主要用于关押囚犯,只有少数用于生产经营,可以从宽处理,免征财产税。但是,监狱外的市场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财产,应当征收财产税。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自1987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十一、劳动教育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劳动教育单位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免征房产税。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房免征房地产税

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装警察部队)的性质,可以按照军事财产免税的规定办理财产免税问题。武警部队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设备、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备、马装装备)的,免征房产税。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武警部队办理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免征房产税;对外经营的,应当征收房产税;两者兼有的,按各比例征收免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

自1987年7月22日起执行。

23、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免征房地产税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处置前闲置期间免征房地产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3〕56号)。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实施。

二十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办房产证交税怎么计算(办房产证交税怎么计算房产税)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十五、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十六、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自用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十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地产税

各种棚屋、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在基础设施现场服务于基础设施现场,无论是由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础设施单位投资建造并交给施工企业使用,在施工期间免征房地产税。但是,基础设施工程完成后,建设企业将临时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础设施单位的,应当从基础设施单位接收的下个月起,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

《财政部 财税地字第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二十九、大修停用的房地产、损坏房屋、危险房屋免征房地产税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1.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及暂行规定》(8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房地产税行政审批项目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4〕8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销售前不征收房地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销售前不征收房地产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发〔2003〕89号)第一条

自2003年7月15日起实施。

三十一、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房地产税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置房地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房地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置房地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地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发布于 2023-09-27 11: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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