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房产证办理流程(车位房产证办理流程国庆假期后上班第一天)
国庆假期后工作的第一天至10月8日,自然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关于城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图书馆)确认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分配决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地下停车位土地的使用和使用期限。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地下停车位,与地上建筑比例明确,可根据空间使用明确区分,土地使用和使用寿命根据相应地上建筑的土地使用和使用寿命确定;空间不能明确区分的,根据地上建筑使用寿命最长的土地使用寿命确定。
配置地下停车位原则上按“个”划分,每个配置单位和国有建设用地为房地产登记单位。单建地下停车位原则上作为定位单位,与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一起设置为房地产登记单位。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首次申请配套地下停车位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一起申请。单独申请配置地下停车位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配置地下停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务支付凭证等材料。配备地下停车位转让的,还应当提供确认地下停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区域,以及确认停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配备地下停车位和地上建筑一起转让的,可以一起申请转让登记。
申请单建地下停车位首次登记的,应当共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停车位所有权登记。单建地下停车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未办理地下空间用地手续的,可办理地下停车位登记。
《草案》明确规定,地上建筑所有权已办理转让登记,地下停车位已首次登记,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务支付凭证申请地下停车位转让登记;地下停车位未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配合买方办理地下停车位登记。
经依法批准,将原地下空间改造、扩建、改用为地下停车位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竣工验收的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项目。
经依法批准,将原地下空间改造、扩建、改用为地下停车位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符合规划、竣工验收的改建、扩建、改用后的建设项目。

草案明确规定,本意见实施前,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房地产登记。本意见实施前,依法办理的地下停车位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包括统一登记前依法办理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和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2019年10月28日前,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到djsqsc@mail.mnr.gov.cn;或通过信函发送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阜内街6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认登记局(邮编100812号),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发布于 2023-09-22 19: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