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工程款的房子怎么办房产证(购买工程款抵顶获得的房屋,可起诉房产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
原告苏某、云某是夫妻关系。被告房地产公司是涉案房屋所在社区的开发建设公司。2011年6月7日,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被告杨某某项目经理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协议,约定:项目名称及地点:名称为幸福家园二区1栋高层建筑,位于市内,承包形式为承包商、材料和检验合格。
同日,双方签署了两区1某高层建筑工程补充协议,约定:预订工程款的房屋:1、乙方承包的工程为两区1栋高层建筑,建筑面积约9555栋㎡,核定工程款的房屋面积约为3100㎡。2、甲方按单位指定支付工程款的房屋,将二区1高层1单位的房屋作为支付乙方工程款的房屋,并要求乙方按单位出售房屋。如果拨付的房屋超过工程款,甲方将按平均价格2600元/㎡收回房子。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杨某于2011年7月17日与原告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幸福家园社区二区一号楼1单元302室及地下室作为抵销房,以房屋总价3万元出售。同日,原告苏某向被告杨某某交付购房款3万元,杨某某为原告苏某出具收据。收据显示,今日收到人民币3万元,此款为:幸福家园小区二区一号楼一单元302室房款。
到目前为止,原告已经入住房屋,并支付了相应的水电费等,但没有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杨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幸福家园工程协议和第二区1高层建筑工程补充协议,按照协议履行了施工义务,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房地产公司和杨同意用开发的建筑抵消其工程款,并实际分配给杨的具体房屋,双方完成了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
杨某某将抵顶房屋出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苏某、云某某,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苏某、云某某已按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接收房屋并装修入住,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业主在几年内没有提出异议,对此了解,表明杨某某出售抵销房屋的行为是认可的。为保护交易安全,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争议房屋的原业主,应当承担后续房屋销售合同中为买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的附带义务,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因房屋抵顶工程款,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由当事人缴纳,并依法自行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提供房地产证相关材料,协助原告苏某、云某某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证,位于幸福家园社区二区一号楼一单元302室及地下室。
杨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幸福家园工程协议》和《二区1高层建筑工程补充协议》,同意用开发的建筑抵消其工程款,并实际向杨某拨付了抵消工程款的具体房屋。双方已完成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杨某某将房屋出售给苏某、云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苏某、云某某已按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接收房屋并装修入住。房地产公司作为诉讼房屋的原产权人,为保护交易安全,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
发布于 2023-09-03 17:3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