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测绘费是谁交(房产证测绘费是谁交昭通市)
昭通房地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大力领导下,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克服困难,房地产登记时限大幅缩短,服务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成果显著。但在工作中也发现部分员工经营不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测绘公司非法收费、故意拖延等相关问题,导致证书渠道差,部分群众反映强烈,对房地产登记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成为优化商业环境改革的“绊脚石”。为有效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登记收费行为,满足“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和优化经营环境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树立政府良好形象,避免再次发生违规收费登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法治底线,树立规则意识
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想,把纪律和规则放在首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和房地产登记中心应认真提高政治地位和政治意识,谨慎使用权力,带头遵守法律,继续开展清洁政府预警教育。督促有关企业和公司加强思想意识,坚持法治底线,严格遵守法律管理。
二是切实合法合规收费,坚决维护群众利益
(一)充分利用现有调查结果,不得非法增加申请人负担,落实便民利民
严格执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权籍调查的通知》(云国土资源〔2017〕18号)等文件要求。已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不得重复测量,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利调查结果、测绘费、图纸费等额外费用;登记材料不能满足房地产登记入库要求的,需要补充权利调查和房屋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发)〔2015〕31号)规定:“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的技术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纳入部门预算。“按照房地产登记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房地产登记中心应当将相关服务费纳入部门预算,提交地方政府实施资金,统一组织实施;房屋边界点、所有权边界、面积变更确实需要重新测绘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委托第三方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国籍调查,并协商确定费用,费用自行承担。
(二)严禁企业、公司转移首次登记的相关费用
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房地产登记收费标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定〔2016〕2559号)等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新建商品房的首次登记费和提供测绘材料产生的测绘费转移给买方;向买方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将抵押登记费转移给买方。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转让登记所需的地图、房屋调查、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等相关材料,房地产开发商在申请首次登记时应提供。
物业管理公司、测绘公司不得以“代理费”、“代理费”、“地图费”等名义变相向购房者收取商品房登记费、测绘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相关登记材料,阻碍合法购房者的许可流程。
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未支付测绘公司的测绘费用,测绘公司不提供测绘结果,以满足合法购房者的证书,当地登记部门应向政府报告,正确引导测绘公司通过司法渠道维护公司的应得利益。同时,根据证书责任分离的原则,测绘公司应提供测绘结果,以满足合法购房者的需求,并将拒绝提供信息的测绘公司列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黑名单。
登记部门应认真加强首次登记材料的质量验收、管理和人员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测绘单位未进行现场测绘,并应用施工规划设计图纸代替宗地图和房地产分户图的违法行为。
(三)全面实施不动产电子证书的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申请房地产首次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应当全面实施房地产权电子证书的使用。县(市、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在企业同意的前提下,不再颁发纸质“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地产首次登记证书”,而是颁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版电子印章“房地产权证书”。进一步疏通房地产登记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提高新商品房转让登记“零运行”的比例。进一步疏通房地产登记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提高新商品房转让登记“零运行”的比例。
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处罚
房地产登记涉及群众利益,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各县(市、区)应主动解决“登记困难”问题,重点加强全过程监督,加强对房地产登记各环节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结合房地产登记团队作风规范化建设工作,继续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自检纠正,存在违法登记、不便等问题,分类总结建立问题分类账,及时监督整改,继续整改规范,促进登记质量和作风。市局监督协调部、确认登记部、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登记队伍的作风建设进行监督和有效性。
(二)认真查处问题,对涉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的房地产登记人员及下属事业单位进行以下处理:
1.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房地产登记中心)直接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移送纪委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移送纪委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3.下属事业单位违法收费的,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收费单位进行处罚。
(3)对涉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房地产登记相关费用的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测绘公司,建议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违法线索,由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处罚。
(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监督责任,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房地产登记相关费用的测绘公司;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市场信用降级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上级部门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群众监督举报电话。
昭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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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0-3191969 13638839699 发布于 2023-09-02 13: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