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理房产证(逾期办理房产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了房款)
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房款,房地产证明书延迟两年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支付25元,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近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7月,张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买受人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5日内未取得商品房所有权证书的,卖方应当按照已付房价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合同继续履行。
随后,张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额支付房款,并于2018年10月1日收到房屋;2022年2月,公司为张购买的商品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张25元,作为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张认为,房地产公司逾期为买方办理房地产证,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过低,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逾期800多天的违约金2万元以上。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买受人因卖方原因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5日内取得商品房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不解除合同,卖方应按已付房价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合同继续履行”,属于格式条款。房地产公司按照本协议支付张25元违约金,明显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应为无效格式条款。本条款无效的,视为双方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约定。本条款无效的,视为双方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约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逾期办理违约金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张主张按照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按照产权证书违约金的计算,计算违约天数超过800天,违约金超过2万元,是对其权利的处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命令支持张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2万元以上。
法官在此提醒经营者,在提前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中,一些“霸王条款”普遍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纠纷发生后,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澄清责任。事实上,这种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应该主动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履行提示或解释义务,导致另一方不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另一方可以声称该条款不是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一)本法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增加责任,限制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主要权利。
发布于 2023-08-31 05: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