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独立所有属于共同房产吗(以案说法:夫妻一方离世的,另一方不得单独处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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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独立所有属于共同房产吗(以案说法:夫妻一方离世的,另一方不得单独处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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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和洪某生了傅某1、傅某2、傅某3、傅某4、傅某5、傅某66个孩子。早年,傅某和洪某搬了一套安置房(是争房)。1994年,洪某将争房从公房购买成产权房,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2006年傅某去世,2007年洪某与傅某1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意洪某将房屋卖给傅某1,转让价为2.85万元。同年,争房登记在傅某1名下。洪某于2019年去世。洪某去世后,傅某2、傅某3、傅某4、傅某5、傅6想依法继承房地产,得知房屋已变更为傅1,五人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傅1与洪签订的上海房地产销售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到洪的名下。

售后公房出资,由其出资;

虽然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是通过买卖转让的,但本质上是母亲洪庆兰对被告的赠与,而不是买卖;

现在母亲去世了,所以以洪某名下的诉讼应该被驳回。

被告傅某1与洪某就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XXX号XXX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没有处分权的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经权利人批准或者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是以夫妻名义登记的,还是以夫妻名义登记的,一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去世时,继承发生在房地产上。在继承事项完成前,夫妻另一方单独处分财产的,可能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争议的房子是以洪某一人的名义登记的,但它显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在傅某去世时继承。在继承事项完成之前,洪某人将财产转让给傅某1的行为超出了他在争议房屋中的权利,也明显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利益。

当然,在实践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房屋出售给未知的第三方,第三方完全善意支付相应的对价,完成产权登记。其他继承人知道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另一个更为复杂的法律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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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独立所有属于共同房产吗(以案说法:夫妻一方离世的,另一方不得单独处分房产) 发布于 2023-08-30 04: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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