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过户给女儿南京谢某和孙某在离婚后原因是两人夫妻关系存续
离婚后,南京的谢某和孙某
原因是夫妻关系存在
妻子孙某以自己的名义将一套房转让给女儿
离婚后,谢被认为是“恶意串通”
2004年,谢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两人都再婚了,之后也没有再生孩子。2006年,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总价10多万元的房子。2018年,孙与前夫生的女儿兰兰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约定2006年购买的房屋由他们共有,其中兰兰占99%,占1%,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2021年4月,谢某和孙某在法院调解后离婚。离婚后,谢某再次将孙某告上法庭,称孙某与女儿恶意串通变更房产。

在法庭上,孙辩称房地产是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女儿成年后,转让给女儿是合理的。出于对谢的尊重,她还通知谢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到场。由于房地产以孙的名义登记,房地产中心没有要求谢在现场签字确认。
法官表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有两个条件,一是主观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方恶意利益,二是客观串通,人民法院认定恶意串通标准应消除合理怀疑,即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消除合理怀疑。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发现,孙某和女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谢某在场,但他自称不知道出席的原因,很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要求的程度。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谢的诉讼请求。
发布于 2023-08-29 14:55:42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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