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证书(房产证书合同写明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合同规定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021年3月,徐女士和丈夫在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宏成丽景花园看房,并于2021年3月6日签署了《认购书》
2021年3月27日,徐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第一条规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1年7月20日”。合同第三条规定房屋用途为“住宅”。
合同签订后,徐女士一家全额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房款和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律师费等共计211万余元。
但到2022年5月,徐女士发现部分业主收到的《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仅为50年,而不是合同规定的70年。为此,徐女士发现,她买的房子的土地使用寿命也是50年。因此,她认为宏成公司虚构了70年的使用权,对购房者进行了虚假宣传,并引诱消费者与他们签订了严重的“错误商品”购房合同。
黄女士也是遇到房产证的业主之一,土地使用年限少于20年。2021年,她以2万多元的单价购买了宏成丽景花园一栋80多平方米的房子。在签订合同时,她非常注意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寿命的条款。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人购买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71年7月20日,其土地使用权自2001年起计算。
但今年开始缴纳契税,在办理房产证时,黄女士发现自己还在“中招”,查询发现自己房子的土地使用寿命只有50年,“从2022年开始,这所房子只剩下29年了。”
有三份不同版本的购房合同
开发商回应说,此前已经公布了
鸿成公司曾向业主出具《关于丽景花园使用寿命为50年的说明》,称《土地使用权证》已按有关部门规定在销售部门现场公示,并注明土地使用权限为50年,起始时间为2001年7月21日。
该说明还提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表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年限自2001年7月起计算,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其他用地50年。
该说明还提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表明,土地使用权转让年限自2001年7月起计算,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其他用地50年。公司认为自己卖房子,所以《商品房购买合同》写的土地使用期限截止日期是2071年7月20日。
然而,许多业主认为,由于公布的“五证”注明的土地使用寿命为50年,开发商很难解释为什么合同仍然写了70年,涉嫌虚假宣传。
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申请延长使用寿命没有法律依据
有业主曾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反映“鸿成丽景花园销售合同产权签订70年,产权证只有50年”的问题。对此,南沙区政府回应称,2001年7月20日,鸿成丽景花园涉及的地块经核转让。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使用权年限为50年,用于商业和住宅。2009年10月15日,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金补充缴纳协议明确规定,所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年限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即至2051年7月20日终止。
2022年7月12日,南沙区有关部门还组织开发企业和业主代表举办研讨会,解释业主需求,提供法律咨询。
2022年7月,广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向鸿成房地产公司回复上述申请,提到鸿成丽景花园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业主反映其房地产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与预售证和购房合同中的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是宏成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填写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造成的,但购房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同时,广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还提到,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宏成公司申请变更房地产登记相关土地使用年限至购房合同约定期限的要求。
该局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两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以“期限届满”为基础。本案涉及的地块仍有29年的使用权期限,不属于期限届满。因此,宏成公司“要求同意支付转让费以延期”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得到支持。 发布于 2023-08-26 23: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