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抵押个人七旬孤寡老太一时“糊涂”将百万房产过户给“干儿
70岁的孤寡老太一时“迷茫”把百万房产转让给“干儿”。一个月后,她拿到房子的“干儿”,用房产证抵押了100万,消失了...对于这个已经转让的房子,住进养老院后“醒来”的老太太能拿回来吗?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18年,73岁的孤寡老人任老太通过微信认识了40岁的龚某某,经常在微信上聊天。龚某某回应任某为干娘,任某同意。此后,原告将位于济南的一所房屋赠送给被告,条件是:被告支持原告,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并将其送到最后。原告已将房屋转让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现在原告不能照顾自己,生活极其困难。任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撤销原告对被告房屋的赠与;命令被告返还房屋,并协助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被告宫某某辩称,通过法院与任老太的谈话、对话和案件原因,任老太的陈述不清楚,案件的目的也不清楚。认为原告本人可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起诉书上的具状人签字处是否由任本人签字有异议,请求法院核实相关情况。原告表示,本案是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生活困难,被告没有照顾原告的日常生活,派出所记录和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是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任将房屋赠与被告是其真实意义,没有欺诈、胁迫等法律原因可以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后,房屋一直由老人居住使用,原告所说的房屋赠与使老人生活困难,与事实不符。自2018年认识原告以来,被告一直在照顾原告。他最近没有照顾的原因是他遇到了障碍,也就是说,原告的弟弟强行把原告送到养老院。被告不知道老人在哪里。经过多次询问,原告的弟弟无法知道结果,因此无法继续照顾他。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法院审理发现,任老太本人出庭参加了审判。经法院询问,任老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表达清楚,起诉宫某某是她的真实意思。
2018年6月,任老太通过微信认识了龚某某,经常在微信上聊天。在微信聊天过程中,任老太说她是一个孤独的老人,周围没有人照顾她。龚回应说,她想认出老太太是干娘,任老太同意了。2018年底,宫某某搬到涉案房屋与任老太同住。2019年9月,任老太将涉案房屋名下转让给宫某某。2019年10月,龚某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办理了涉案房屋抵押贷款,抵押金额为1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8日止。2019年11月6日,任老太手写《证明信》,同意将此房转让给宫某某,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均在证明信上签字。此后,宫某某搬出了涉案房屋。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龚某通过外卖平台购买粥、汤等食品,送到涉案房屋,联系超市工作人员购买酸奶、药品等。2020年1月,任老太因心脏病、心绞痛、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住院8天。5月,因胆系感染、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住院13天。宫某某没有陪他住院。2020年6月17日,任的弟弟陆某某到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山大路派出所报案,称宫某某取走了任的房产证。警方询问了宫某某。2020年8/9月,任某住在养老院。任主张涉案房屋转让给宫某某后,立即办理了房产证抵押登记,未履行照顾义务。在生病和生活困难期间,他多次打电话给宫某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因各种原因拒绝见面。任某在法庭上陈述,宫某某胡说八道,告诉他已经回到了家乡。事实上,他还在济南。宫某某不在乎,很难单独和宫某某说话。任认为宫没有履行照顾他的义务,欺骗他,要求撤销所涉房屋的礼物,形成本案的纠纷。现涉案房屋由任某管理使用。
双方就任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宫某某是否是附属义务的赠与产生争议。任某自述,由于宫某某答应照顾其晚年,因此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宫某某,双方是口头协议。宫某某抗辩称,赠与财产不是附属义务的赠与。经法院审查,在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山路派出所民警询问龚某某的记录中,民警问:“任某为什么要把房子转让给你?宫某某回答说:“老太太说她没有孩子也没有女儿,让我给她养老,所以她把房子转让给了我。” 因此,双方就赠送房屋的原因达成了协议,即任某将涉案房屋赠送给宫某某,宫某某赡养任某。因此,法院认定任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宫某某,这是一份有义务的礼物。
任某将涉案房产赠送给宫某某是其真实意思,但该赠送行为对宫某某有赡养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宫某某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任某系某大学退休教授,有退休工资和医疗保险,经济供养需求不是第一位的。结合任是一个独居的老人,他年纪大了,生病了,需要人们经常陪伴他,他需要生活中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目前,宫某某已搬出涉案房屋,无法照顾任某的晚年生活。即使在任生病入院期间,宫也没有陪伴他。
虽然宫某某搬出涉案房屋后,多次通过外卖平台或超市工作人员向任某购买食品和药品,但宫某某盲目迎合老年人的口味,没有及时劝阻患有糖尿病的任某大量食用高甜度酸奶。宫某某订购外卖的行为无法反映他对任某的关心。宫某抗辩说,因为任的弟弟陆某阻挠看不到任某,但当法院告诉任某会出庭参加诉讼,并要求他出庭参加诉讼时,法院仍然不接受,理由是经营店铺有困难。综上所述,宫未全面履行对任的赡养义务,导致任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这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允许。由于涉案房屋已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该房屋目前无法办理转让手续。任命令宫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任在解除或撤销抵押贷款后可另行主张。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院长 李晓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任履行了赠与义务,宫应履行赡养义务,但宫搬出了涉案房屋,没有履行照顾任的义务,也没有在任住院期间陪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义务支持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宫某某没有完全履行对任某的赡养义务,导致任某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任某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有证据。
本案具有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一方面,独居老人要提高警惕,妥善处理个人财产,不要轻信他人。独居老人给予他人的义务,应当形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义务。一旦受赠人没有完全履行义务,他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义务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当充分履行所附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湘湘晨报综合济南历城法院报道
发布于 2023-08-22 21: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