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延迟办理起诉 开发商向张俊支付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

  2014年5月16日,张军与被告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海口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海口某社区房地产。双方同意开发商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的商品房交付给张军;开发商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为张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果开发商的责任导致张军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开发商应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支付张军已支付房屋费用的万分之一。

房产证延迟办理起诉 开发商向张俊支付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

房产证延迟办理起诉 开发商向张俊支付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于2015年6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张军。张军将开发商起诉法院索赔违约金,因为开发商尚未向涉案房屋申请房地产权证。

  经审理,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应当按照合同充分履行合同义务。经法院合法传唤,开发商未出庭参加诉讼的,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可以缺席判决。对此,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缺席判决:开发商向张军支付延迟办理房地产证违约金。违约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办理房产证之日止,以张军已付房款0.4元为基础,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发布于 2023-08-14 18: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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