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夫妻两人名字离婚怎么分(为何婚内房屋写了夫妻俩名字,离婚时未必是对半分?)
这个问题很常见。很多人看了很多文章,把婚姻法翻了好几遍,还是会有疑问。
有一段时间是这样的答案,有一段时间是另一个答案,哪个是对的?
事实上,离婚时房屋的分割非常复杂。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定是正确的。
不同的是,离婚时,每个人都得到了比例。那么,是什么影响了你得分的比例呢?
现在的婚姻法把出资看得很重要,父母出资的条款是最好的体现。
如果房子是婚后买的,又写了两个人的名字,父母出资的影响不大。
因为房子里写着两个人的名字,所以被视为给双方的礼物。这里不考虑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是否会演变成贷款,是近期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如果大部分房屋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这种出资也不会影响分割比例。
真正影响出资比例的是,当房屋的大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时。
比如300万的房子,有270万是用一方的婚前个人存款买的。在实践中,婚前出售个人房屋,婚后购买房屋会更为常见。
那么,出资方对房屋的取得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贡献可以酌情多分。但在离婚诉讼中,很少有人会提出这一点,并提出法律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还有人会采取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民法通则是让位于特别法的婚姻法。
真正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只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全部出资或主要出资的一方不一定能多分。
当双方的份额写在房产证上时,如一方为70%,另一方为30%,则视为双方对房屋有约定,离婚时按房产证上的比例分割。
三、照顾妇女、子女权益、无过错方等原则
出资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能不会得到更多的财产。因为离婚时,法院应该考虑其他照顾规定。
当结婚时间长,有孩子时,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可以抵消出资的贡献。
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法官行为规范的建议答复》中规定:
考虑到夫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在原则上平等分割的基础上,法院还应考虑离婚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和过错比例,合理确定分割比例,反映财产分割的实质性公平。这也反映在我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中。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具体审理中,除了影响法院判断离婚财产分割比例的过错因素外,还有一个因素不容忽视,即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优先保护子女和妇女的权益。换句话说,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法院在确定各自的分割比例时,还需要增加子女和妇女的因素。在双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似的情况下,有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或妇女可以得到适当的分数。
当这些原则共同存在时,投资的作用自然就不明显了。
当房子上写着一个人的名字时,父母出资的比例对房子有相应的影响,因为这涉及到研究父母出资是给孩子的礼物还是给双方的礼物。
父母在婚前出资时,即使房产证写在对方名下,也会被视为给孩子的礼物。婚后父母出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只有全额出资,才会毫无争议地视为给孩子的礼物。如果房产证的名字写在对方身上,就成了给双方的礼物。
因此,当你遇到案例问题时,无论是对房屋分割还是买房,我建议具体问题的具体诊断都会更可靠。
发布于 2023-08-09 22: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