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怎么办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
一、与开发商协商申请网上调解退房,可以吗?
与开发商协商申请网上调解退房是可行的。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并支付因退房而造成的损失,如误工费、车费等。
二、捆绑装修合法吗?
“捆绑装修”合同是无效合同,捆绑装修是违法的。
在实践中,开发商要求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强制签订“捆绑装修”合同,侵犯了买方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是一份无效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义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虚假的意义表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九条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独立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独立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独立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当消费者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他们有权进行比较、识别和选择。
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公平交易。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他们有权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如质量保证、合理的价格和正确的测量,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性交易。
三、什么时候能拿到抵押房产证?
拿到房产证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还清房贷。如果产权证书存入贷款银行,在还清抵押贷款后,银行将提供盖章清单,几天内到银行领取产权证书和其他产权证书,但必须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取消贷款。
然而,偿还贷款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如果申请人能坚持按时偿还抵押贷款,他也可以在偿还两年后向贷款银行申请产权证书。但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房产证上有“房地产其他项目应享受的利益专用章”的标志。表明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或等到贷款还清,办理取消抵押登记手续才能获得产权证书。
如果是二手房,需要先转让才能拿到房产证。需凭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
一般来说,按揭房申请房产证,一手楼交付后200个工作日即可获得,二手楼抵押转让后15-30个工作日即可获得房产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进行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用于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四、公寓买卖纠纷,开发商申请仲裁,结果是对方退款退房,合法吗?
开发商退款买家退房属于恢复原状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仲裁结果是否合法,取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无效、被撤销或确定无效的真实原因。如果存在,则为合法,否则为非法。
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签订购房协议时还没有下预售证明书,下预售证明书后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法律规定,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由于合同有效,合同无法终止。
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应当返还行为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订)-第六条
第六条 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六、开发商私自将购买的商品房改为经济房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可以终止合同。因违约解除合同的,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你可以起诉法院维护你的权利。
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达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违约终止合同的,终止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终止后,担保人仍应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我买了房子付了首付,因为某种原因,银行贷款不能批准,申请退房,房地产公司说要扣除5万定金,合理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支付,因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如果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卖方应将收到的购买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给买方。
因此,房地产公司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办理贷款的,扣除定金是合理的:因开发商原因或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应当退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支付,因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如果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卖方应将收到的购买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给买方。
八、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可以作为销售合同吗?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广告内容是否可以作为销售合同条款产生法律约束力,取决于销售广告内容是否“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说明和承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销售广告构成要约,即使没有明确写入买卖合同也可以约束开发商。如果买方发现说明或承诺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条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卖方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具体说明和承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说明和承诺,即使不包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应包括在合同中。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方式、基金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宣传、价目表等。商业广告和宣传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指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意思,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体确定内容;(2)表示受要约人承诺,受意思约束。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规定的事项。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备案是否无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备案登记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义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虚假的意义表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
第六条当事人以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除另一方接受外,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约定。
九、“交钥匙”能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
交钥匙是交付完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合同中履行的交付义务应包括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交付主体、履行对象等,合同应全面履行。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行为,不仅应当符合约定,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应当出示符合交付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等),并按照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得简单地将交钥匙视为房屋的交付。
第五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卖方应当履行将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文件交付给买方,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有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由出卖人在交付使用前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书面交付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发布于 2023-08-09 16:3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