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法律效力近期有两个到所咨询的案件,都涉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最近咨询了两个案例,都涉及到如何确定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有效性。我以前也做过类似的案例,有一些想法,我认为这也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问题。

房产证法律效力近期有两个到所咨询的案件,都涉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另一起案件还涉及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房子是以婆婆的名义登记的。在儿子和儿媳离婚的过程中,儿媳认为自己已经投资了婆婆名下的财产,并要求确认其份额。最后,三级人民法院裁定,儿媳享有18%的财产份额。在这一判决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房地产投资的历史因素,因此作出了这一判决。但经过分析,我认为判决确实有问题。首先,产权已以婆婆的名义登记,双方都没有异议。更重要的是,双方从未就产权达成其他协议,即在争议发生之前,双方对婆婆享有房屋的完整产权没有异议。第二,房子的大部分出资都是婆婆的个人出资,银行流量清晰。第三,的确,儿子和儿媳在买房的过程中投入了一部分资金,但出资后不久,婆婆就一一偿还了。此外,部分资金与其他债务“抵消”,凭证也非常清晰。在这三个前提下,人民法院仍然判决儿媳享有房地产份额,这确实不合适。

  房子是一件大事,但似乎各级法院的把握和裁判规模不同,差异很大,导致当事人不断争议,特别是房地产所有权证明的有效性。

房产证法律效力近期有两个到所咨询的案件,都涉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物权法》和《民法典》实际上对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有效性有一个评价标准。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登记是错误的。

  在第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事实上,法院有理由相信这是老人生前的意思,因此确定了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的有效性。

  在第二种情况下,我认为法院有权充分调查房屋投资,但也应尊重产权登记的有效性。即使儿媳投资,也是债权关系,不应分割和确定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争执发生之前,婆婆偿还了儿媳的部分投资,部分资金被“抵消”,儿媳也没有提出异议。

  我经常想,为什么房地产纠纷案件这么多,只是因为北京的房价太高了?

  2021.8.26 写于绍兴国际酒店

发布于 2023-08-06 03: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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