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丢失补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签订销售合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
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补办产权证。具体补办手续如下:
1、房屋产权人应当撰写产权证书丢失的原因、过程、时间、地点、产权人签字盖章、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产权人无单位的,由产权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2、业主将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带到各区县房地产局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原发证机关出具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
3、声明见报后,产权人携带发表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体结论(包括发现遗失证件后退回、遗失证件后果自负等)、本人身份证、户口图章,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发布于 2023-08-04 00:17:35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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