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单独房产证(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

车库单独房产证(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然资源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和车库租赁销售管理办法》,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车库租赁销售行为。很明显,建筑区划中可以出售的停车位(机械停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位登记所有权,并分别颁发房地产证书。本办法自3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车库单独房产证(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

  《办法》规定,建筑区划中用于停车的停车位和车库的租赁和销售,应当纳入商品房租赁和销售管理,并与商品房同时办理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有销售备案手续。预售停车位和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

  如果建筑区划中的停车位和车库数量超过建筑区划中的房屋数量,建设单位可以将剩余的停车位和车库出售给建筑区划中需要购买两个或两个以上停车位和车库的业主。如果停车位和车库的数量不能满足业主在建筑区划中的需求,建设单位应按照业主每次购买房屋的原则出售或出租,只能相应地购买或租赁停车位或车库,并根据买方的房屋认购顺序选择或抽签、彩票等公共方式出售或出租。

  业主购买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相应购买或租用停车位和车库。

  有些停车位只能租,不能卖

  《办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业主,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即规划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商品房共享区域内的停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占用业主共同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的临时停车位。租赁业主共有的停车位、车库由业主共同决定,扣除合理成本后,所有业主共有收入。

  在建筑区划内依法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停车位和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和物业用户,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用户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产权停车位和车库销售合同签订后30天内,销售当事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停车位、车库销售登记信息系统,实施在线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可在建筑区划内出售的停车位(机械停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位登记所有权,并分别颁发房地产证书。建设单位现售、预售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停车位、车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办理房地产登记;本办法发布前已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停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办理现有销售备案手续,经第一次登记确认后,现在销售;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以申请变更预售许可证,并将停车位和车库纳入预售范围。

发布于 2023-08-01 05: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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