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产证抵押给银行(把房产证抵押给银行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2013年11月28日,被告郭与前妻王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婚姻关系,婚姻子女郭小,双方共同购买面积171.9平方米的房子给儿子郭小,由郭小和王居住,财产抵押贷款由郭负责偿还,同日办理离婚登记。郭某于2014年2月21日与任某登记结婚。2020年4月27日,两人与某银行签订了《网贷循环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77万元,年利率为3.75%,并以上述个人住房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某银行按约定全额发放贷款。郭履行部分还款义务,逾期违约。一家银行起诉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要求郭、任偿还76.59万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复利、罚息和债权,并依法确认抵押房屋享有优先赔偿权。

许昌市魏都区一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郭、任共同向原告银行偿还贷款本金76.59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一家银行拒绝接受判决,并向许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认为,本案涉及的财产是王和郭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他们将财产赠送给儿子郭晓,但未办理转让登记,不具有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效力。未经共有人王某同意,郭某将涉案财产抵押给某银行,系无权处分。在这种情况下,郭提供的产权证书颁发时间早于郭和任的婚姻关系结束时间,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房屋,已经知道房屋的居民不是郭和任,而是郭的前妻王和儿子郭晓。一家银行对抵押品是否存在权利缺陷没有严格的审查义务,不足以认定一家银行构成善意。一审法院未确认银行享有房屋抵押权,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在设立抵押时是善意的;(2)支付合理对价;(3)抵押已登记。抵押设定后,一家银行按照合同向郭发放贷款,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对银行在设立抵押权时是否构成善意存在很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提供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和质量的所有权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和质量的可行性。“如果借款人以其名义申请房地产作为抵押品,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权和婚姻状况等书面信息,并对房地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并根据行业通行规则和管理规范的专业水平查明抵押品是否存在权利缺陷。如果金融机构未能履行上述注意义务,发放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客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求。以信任房地产登记簿的客观记录为由主张享有房地产抵押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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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7-22 02: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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